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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追讨?

本文摘要:甲某就补缴2004年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表达意见,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诉甲某仲裁申请人的催促。甲某上告,向某市法院驳回诉讼,拒绝单位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法院尚能在处理过程中。 后甲某就单位没交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向法院控告。法院作出了裁决,指出该案件归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作出后,需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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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就补缴2004年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表达意见,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诉甲某仲裁申请人的催促。甲某上告,向某市法院驳回诉讼,拒绝单位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法院尚能在处理过程中。

后甲某就单位没交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向法院控告。法院作出了裁决,指出该案件归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作出后,需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而甲某在第一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未在15日内驳回诉讼,因此,法院作出了撤消第2次控告的案件。

甲某上告,向上级法院驳回了裁决,拒绝撤消法院作出的未予法院的裁决。办案思维驳回裁决的甲某指出,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归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先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再行驳回诉讼。而另一个案件(现在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和这次控告拒绝被上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自己交纳的损失总计60000元的案件是两类有所不同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停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限于本法:(四)因工作时间、睡觉请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再次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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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诉人第一次驳回的仲裁申请人,拒绝补缴社会保险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手续造成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拒绝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再次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法院。因此,这次驳回的诉讼归属于另一案由。

因此法院作出的不不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该案件应该不予法院。律师分析当处置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建议劳动者必要驳回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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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职工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的,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涉及规定,劳动者早已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的,再行自己明确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法院不不予反对。因此在处置此类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拒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可以取得反对。建议以催促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表达意见驳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交纳了社会保险,建议就不要驳回补缴社会保险的表达意见,而是必要驳回拒绝单位赔偿金并未交纳社会保险的表达意见,防止本案对立的再次发生。法律小贴士调停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限于本法:(一)因证实劳动关系再次发生的争议;(二)因议定、遵守、更改、中止和中止劳动合同再次发生的争议;(三)因免职、解雇和请辞、辞职再次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睡觉请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再次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再次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3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手续造成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拒绝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再次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法院。声明:凡本网车站标明“来源:”的文章,版权皆科所有,如须要刊登,请求再行读者《内容刊登许可解释》,按照涉及规定取得许可。予以许可,禁令刊登、摘编,如有违背,追究责任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到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明确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月条款不尽相同;如有牵涉到信息准确性偏差,请求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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